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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成都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享受疫情期间社保费相关优惠政策后,对需要缴纳的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应在2021年3月31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金额,并在税务部门缴费。逾期未核定缴纳的,除缴纳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外,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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